護理之家>>設備簡介
:::簡介:::
:::設備簡介:::
:::住院程序:::
:::收費標準:::
:::彰化縣政府辦理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交通接送服務補助作業計畫:::
:::97年度長期照顧整合第一期計畫一喘息服務:::
彰化縣政府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書下載
 
 

一、計畫目標:
(一)協助本縣重度失能者使用就醫服務、復健服務及日間照顧服務等長期照顧各類服務資源之交通接送服務。
(二)引進民間部門參與交通接送服務,滿足本縣重度失能者之多元服務需求,減輕家庭照顧負擔。
二、本計畫服務對象為下述重度失能者(5項以上ADL失能)︰
(一)65歲以上老人。
(二)55至64歲之山地原住民。
(三)50至64歲之身心障礙者。
三、本計畫所稱交通接送服務包括︰
(一)就醫服務。
(二)社區保健服務。
(三)社區醫護服務。
(四)社區復健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日間照顧服務。
(七)家庭托顧服務。
(八)其他社區式服務。
四、交通服務由下列單位提供︰
(一)醫療機構、護理機構、醫療法人。
(二)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老人福利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三)公益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社會團體。
(四)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
五、服務提供單位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表︰

營運費用
(每輛每年最高以75萬元計)
車輛費用 1.車輛用油。(詳備註)
2.維修保養。(詳備註)
3.保險費。
4.稅費。
5.執勤中所需之停車費用。
人事費 1.行政人員薪資及年終獎金。
2.駕駛人員薪資及年終獎金。
3.行政人員訓練費用。
4.駕駛人員訓練費用。
業務費 1.辦公室租金。
2.水電費。
3.文具費(原子筆、修正帶…等)。
租金
(每輛新車含GPS最高以19萬元計)
車輛租金。
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租金。
備註 車輛用油 執勤中所需車輛用油每公里補助
新台幣3元整。
車輛維修保養(年/輛) 購置未滿2年,最高補助新台幣
8,313元。
購置滿2年未滿4年,最高補助新
台幣24,939元。
購置滿4年未滿5年,最高補助新
台幣33,252元。

 

 

 

 

 

 

 

 

 

 

 

 

 

 

 

 

 

六、服務使用者申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表︰

補助對象 補助比率 補助金額 自付金額
低收入戶 100% 190元 0元
中低收入戶 90% 171元 19元
一? 般? 戶 60% 114元 76元
備註︰1.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補助4次(來回8趟),每趟最高190元。
2.同時符合日間照顧及重度失能者,其交通費僅得擇一補助。

 

 

 

 

 

七、服務提供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應設置必要之設施設備︰
1.提供服務之車輛︰
(1) 車輛應置有輪椅昇降設備、滅火器、急救設備等。
(2) 車齡須限於5年內,並定期維修保養及清潔維護。
(3) 車輛應投保強制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及乘客保險。
(4) 車輛應符合相關監理法規規定。
2.提供服務之專線電話、傳真機等通訊設備。
3.其他經本府指定應設置之設施設備。
(二)應置綜合督導服務業務執行及管理人員。
(三)提供交通服務之駕駛員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EMT),且須身心健康並無不良嗜好。
(四)應建立駕駛員進用及管理機制。
(五)應依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第十條規定辦理人員訓練、設施維護及緊急狀況處理。
(六)每次出車應列冊記錄控管,並將每月服務成果報本府核備。
(七)應提供交通接送相關資訊,供選擇服務之參考。
(八)接受事前預約申請時,應秉持公平公開原則。
(九)應建立服務控管及查核機制。
(十)依本府之核定收費,不得另立名目向服務對象加收任何費用。
(十一)核銷及採購時應辦理事項︰
1.涉及個人所得部份,請依法辦理扣繳,核銷時需附扣繳憑單影本並押章。
2.辦理採購時,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服務提供單位送本府核銷必備文件︰請檢具內政部社會福利經費帳目核銷資料檢查表、社會福利服務補助支出憑證自我檢查表、支出憑證簿、支出明細表、執行概況考核表、支出憑證、個案名冊、交通費個案印領清冊及成果報告(含效益)等。 (十二)其他經本府指定應辦理之事項。
八、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
(一)申請單位為本計畫第四點所稱交通服務提供單位。
(二)由申請單位檢附申請書等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本府依本計畫及我國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等有關規定審核簽辦。
(三)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申請計畫內容應包括︰
(1) 設置地點及服務範圍,服務範圍包括︰
a.彰化區-彰化市、和美鎮、花壇鄉、伸港鄉、線西鄉。
b.員林區-員林鎮、大村鄉、埔心鄉、永靖鄉、田尾鄉、秀水鄉、芬園鄉。
c.北斗區-社頭鄉、田中鎮、二水鄉、北斗鎮、溪州鄉、埤頭鄉、竹塘鄉。
d.溪湖區-鹿港鎮、福興鄉、埔鹽鄉、溪湖鎮、二林鎮、芳苑鄉、大城鄉。
(2)營運計畫(含經營管理目標、需求評估、收費標準、服務內容、自我評估指標與方法、永續經營績效分析等)。
(3)組織與人力配置(含組織架構圖、人力配置、資格要件、職務內容及其他)。
(4)經費概算及來源。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九、督導考核︰
(一)書面考核︰本府每半年一次,就執行中案件製作接受本府補助服務成果表及經費執行表函送接受補助之單位,受補助單位應於三十日內填妥後函報本府。
(二)實地抽查︰
1.本府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2.本府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3.本府組成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接受本府補助單位,以抽查方式考核其實際執行情形。
(三)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相關福利類評鑑項目予以獎勵,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補助設施設備閒置或使用率低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情事,補助款應予繳還,二年內不再給予補助。
3.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附則:
(一)申請補助相關程序及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準用內政部補助作業要點規定。
(二)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訂之。